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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批售房 合同无效购房款返还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房屋买卖所发生的纠纷,终审判决维持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返还20万元购房款的一审判决结果。

  2005年7月,来安县建设局向该县中医院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意其新建门诊楼。中医院在筹建门诊楼时因资金缺乏,遂与张玉梅签订了一份“门面房售房协议书”,协议约定,中医院将新建的门诊楼一间门面房出售给张玉梅,中医院负责办理房产证,最后付款按实际面积计算,协议签订时付20万元,余款中医院交付房产证时一并付齐。同年10月,中医院将尚在建设中的门面房交给张玉梅。张玉梅经县建筑设计室同意,对其所购门面房进行改造拟用于餐饮服务业。2007年4月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张玉梅遂投入使用。后中医院认为其所售房屋的土地系划拔土地,出售房屋时未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要求张玉梅返还房屋。

  一审法院认为,中医院将划拨的用于医疗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上的房屋转让,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至起诉前也未能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遂判决房屋转让合同无效,张玉梅返还门面房,中医院返还张玉梅购房款20万元。

  张玉梅上诉称,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只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根本没有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现导致房屋未登记,过错责任在对方,对方系恶意规避法律,损害其合法利益。且原判判决中医院返还购房款,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当房屋作为不动产进行处分时,房屋所有权转让的效力及于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反之亦然。本案中,涉诉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系国有划拨,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物权客体,其主要特点是权利的受限制性,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能随意地处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第一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本案涉诉房屋转让时土地使用权未有证据证明已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起诉前亦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追认批准。故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转让房屋土地使用权,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审判决张玉梅返还房屋,中医院返还购房款对无效合同的全部后果一并进行审理,而不要求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并无不当。因无效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对方过错另行处理。

  
  

  

作者:姜维安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