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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燃气管道不能想怎么安就怎么安,给他人造成安全隐患就得赔偿。日前,宿州中级人民市法院就判某燃气公司赔偿住户“用来防止安全隐患支付的费用”3000多元。
去年初某燃气公司在为老木(化名)所在住宅楼安装燃气管道时,把一个50MM的主管道沿老木的窗口下排布,由于该管道离老木窗口太近,老木认为该管道极容易给小偷攀爬等提供便利,造成自己家庭安全隐患,为了防止不测,老木要求燃气公司拆除管道,在交涉期间老木为自己家的四个窗口安装了四个防盗窗,共花费用3000多元。于是老木就与燃气公司提出交涉,要求对自己支付安装防盗窗3000多元的费用。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老木把燃气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认为,燃气公司为居民安装燃气管道,即是居民利益的需要,也自身发展的需要。,燃气公司在追求利益的同时,,尽管其安装操作符合本行业的相关规范,但不得侵害他人利益。燃气公司在安装管道给老木造成安全隐患,就是侵犯了老木的权益,应予拆除,在不能拆除的前提下,为排除给老木所造成的安全隐患,给老木住房安装防盗窗也是可行的。但是应由燃气公司给予一定的补偿。根据市场行情法院认为以赔偿2000元为宜。随判决燃气公司赔偿老木2000元。宣判后,燃气公司和老木均不服判决,分别向市法院提起了上诉。
老木说燃气公司在自己住房的窗口下所架的粗管道,极易让人攀沿进入窗内,对家庭构成安全隐患,,燃气公司既不拆除也不改道,在此情况下,自己自费安装了价值3000多元的防盗窗,该费用应由燃气公司全部承担,一审仅判2000元,显属不公,请求二审作出公正判决。
燃气公司不服的理由是,燃气公司不构成对老木的侵害。上诉人安装的燃气管道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而且老木也没有实际受损,因此,上诉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上诉人同意调整管道位置的情况下,而老木不予理会。擅自安装防盗窗却让上诉人老木承担费用,显属错误。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燃气公司在老木居住的窗下按装燃气管道,给老木的居住造成安全隐患,老木要求排除该隐患,理由正当。在老木发现燃气公司在其安装管道时老木曾经要求排除隐患时,燃气公司表示:“我们建议老木加护防盗窗,管道改道或者由粗变细不可能。”。在此情况下老木才安装了防盗窗。因为安全隐患是燃气公司造成的,老木在燃气公司的建议下所支出的费用,就应燃气公司负担,即3556元。老木的上诉请求应予以支持。
法院同时也认为:在老木要求燃气公司拆除或改道遭拒绝时,接受燃气公司的建议安装了防盗窗,因为燃气公司认为拆除或改道的费用会更高。因此,燃气公司给老木安装防盗窗的费用并未侵害染器公司的利益。因此,燃气公司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其上诉不愿承担安装防盗窗费用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而且原审仅判决给受害人部分损失不当。最近市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变更原一审判决,燃气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给老木安装防盗窗全部费用3556元。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也由燃气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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