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法院网 -法槌之声 [ 关闭 ]  

手术不当致患者伤残 两家过错医院担责
 

  安徽法院网讯 患者柴女士因盆腔包块手术,辗转两家医院,八天内被动了三次手术,病情没有好转,反而更加严重,形成“肠瘘”,导致九级伤残,花费医药费106695.27元。日前,六安市裕安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5年4月1日,柴女士因腹痛入六安市裕安区平桥卫生院治疗,诊断为“盆腔包块,性质待查”,平桥卫生院对柴女士行剖腹探查术,证实柴女士系“左侧输卵管形成肿块,右侧输卵管形成包裹性积液”,手术切除了左侧输卵管和卵巢,清除了右侧包裹性积液。4月4日,柴女士出现肠梗阻症状,4月6日晨转入六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手术,术后诊断为肠梗阻。4月9日,柴女士病情出现危急,再次手术,发现柴女士直肠前壁有约2厘米大小破口,诊断为乙状直肠瘘,并做了造瘘手术。柴女士病情稳定后,于2005年6月27日出院。2005年10月21日,柴女士又因肠瘘入住安徽省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后被建议转院至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总医院,于2005年12月23日行“复杂肠瘘切除吻合术”,治愈出院。

  2006年6月24日,经鉴定,柴女士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评定为九级伤残。六安市人民医院认为,六安市人民医院为柴女士做弥补手术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柴女士的医疗人身损害后果不是六安市人民医院医疗行为造成,请求法院驳回柴女士的诉讼请求。柴女士又申请了医疗过失鉴定,2007年12月3日,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认定六安市裕安区平桥卫生院和六安市人民医院对柴女士的治疗中均有过失,各应承担50%责任。

  六安市裕安区平桥卫生院与柴女士庭外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裕安区法院因此判决六安市人民医院赔偿柴女士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总计181784.07元的50%,即90892.035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作者:方旭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