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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引发劳动争议 法院保护合法权益
 

  安徽法院网讯 日前,明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职工被除名引发的劳动争议案,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明光市邮政局对原告王某除名决定,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补偿金4680元,驳回原告其它请求。

  原告王某于1991年11月进入明光市邮政局担任邮政所储汇业务员。2006年12月26日,王某被医院诊断为急性肾炎,医生建议休息二个月,王某向单位请假被准假20天。期满后王某要求续假未获批准,王某也未上班。2007年3月26日,明光市邮政局以王某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对王某做出予以除名的决定。王某不服,于2007年4月20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7年5月8日,劳动仲裁委员会以申诉材料不齐全为由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告对自己的除名决定,依法解除与被告之间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邮政局在做出除名决定前,没有查清原告不能上班的理由是否正当,在处理程序上没有征求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做出的除名决定事实理由不够充分,程序不合法,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及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且原告在被告单位已工作十几年,被告简单草率处理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由于原告也有一定过错且主动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蔡启国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