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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提起行政诉讼 要求政府信息公开
 

  安徽法院网讯 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的知情权能否得到保障重要途径。政府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公民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其诉求应当合理。6月18日,枞阳县法院对一起要求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案件进行了裁决,因其要求公开的信息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裁定不予受理,这是该院处理的首例要求政府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案件。

  2008年6月3日,起诉人许其(化名)向枞阳县法院起诉:2008年5月16日,他向枞阳县公路运输管理所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审批表,要求获取已经批准许可的枞阳县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的申报材料、许可决定书、受理、审查、监督检查等原始书面信息。2008年5月20日,枞阳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书面答复起诉人:你申请公开的枞阳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申报材料以及运管部门对此作出的书面审查、现场勘察信息,不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且涉及商业秘密,不予公开;对准予枞阳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行政许可决定信息可予以公开。起诉人许其认为,枞阳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对起诉人答复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剥夺了起诉人的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要求判决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及公开起诉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

  法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组织和部门举报。该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要求枞阳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公开的政府信息,是他人的许可申报材料,该信息的公开与否与其起诉人没有法律的利害关系,且起诉人起诉的内容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据此,裁定对起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

  

作者:周正春 潘泽明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