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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未审查承包资质 发生事故应担责
 

  
  安徽法院网讯 雇员在施工时发生事故,房主承包工程前因没有审查工程承包人的资质,亦应承担连带责任。近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雇员损害赔偿案件。

  被告刘某系被告王某房屋工程的承包人,原告李某受雇于刘某从事瓦工。在施工过程中,原告李某从二楼房顶跌落到地面,当场昏迷,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眼部受伤,后经法医鉴定为:左眼低视力1级,达到一级伤残标准。原告向两被告索赔未果,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系雇佣关系,原告李某在施工中无过错行为,其受伤后要求得到相应赔偿,应予以支持。房主王某将自家房屋建设工程承包给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刘某赔偿17397.64元,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王芸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