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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6月18日上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杰有期徒刑一年,作案工具“辟邪剑”予以没收。
2007年7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张杰的儿子张某(已判刑)因琐事与宣州区养贤乡新河街道居民赵某发生争执后,回家说被赵某欺负了。被告人张杰听后非常生气,遂操起家中一把“辟邪剑”,尾随拿着菜刀冲出家门的儿子张某赶往赵家。被告人张杰到达赵家门口时,见赵某已被其儿子张某砍伤,便又持剑朝赵某左肩部猛砍一剑,致使赵某的左肩胛骨骨折。后被告人张杰在赵某妻子的追撵和赵某孩子的苦苦哀求下离开。赵某被人送往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赵某左肩部的伤情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杰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杰持剑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并造成赵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因琐事纠纷引起,案发后被告人张杰自动投案,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综合被告人张杰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遂做出上述判决。
这是一起典型的民转刑案件。为小事不能冷静处理,造成这样严重的后果,面对旁听席上的焦急的家人,张杰为自己的卤莽行为伤害了两个家庭而流下了悔恨的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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