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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武少年难自控 受托伤人被判刑
 

  安徽法院网讯 小宏(化名)自幼酷爱武术,从初一开始进入某少林武校练习散打,虽有着一身不错的功夫,却脾气躁、义气重,常常难以自控,终因受托伤人,闯下大祸。日前,马鞍山市花山区法院对这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小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小宏为自己的无知和冲动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2007年9月初,张兵、费霞夫妇(均已判刑)遭他人殴打,怀疑是被害人陈某所为。9月10日,张、费二人商量找人报复陈某。几经周折,张兵某通过霍某找到好友被告人小宏,其答应帮忙。当晚,小宏邀集小海、大志(已判刑)等四人来到指定地点,经张兵指认后,被告人小宏等四人持刀在马鞍山市一枝花饭店门前将被害人陈某砍伤(经鉴定为轻伤偏重)。事后,张兵、费霞为酬谢付给被告人小宏等人现金2000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小宏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偏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小宏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小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作者:心 田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