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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6月5日,宣城市宣州区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处驻宣某茶场原派出所所长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0年3月16日,驻宣城某茶场职工徐某与其哥哥发生争执,陈某与派出所指导员舒某接到报告后前去调解。调解过程中,陈某与徐某发生冲突。次日上午10时许,徐某心中不服,携带一茶杯再次来到派出所,用茶杯将陈某的鼻子砸破。陈某将徐某抓住,治安联防队员将徐某双手上铐。陈某安排他人将徐某铐在派出所门外的树上。随后,陈某将事情经过告诉了舒某。舒某等人在对徐某进行询问时,徐某交待了自己多起盗窃事实。派出所干警根据徐某的交待进行调查取证。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陈某未安排所内办案人员对徐某办理任何法律手续,擅自决定将徐控制在派出所,并安排治安队员看管。期间,徐某被铐在派出所门外的树上或所内的办公桌椅上,一直未离开派出所。直至2000年3月20日20时,徐某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而带离茶场派出所。
宣州区法院认为,陈某身为茶场派出所所长,在调处他人家庭矛盾和对盗窃行为调查取证时,违法使用械具,非法拘禁他人长达八十个小时,侵犯了他人人身自由权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陈某案发后及当庭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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