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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他人肇事被处刑罚
 

  安徽法院网讯 6月18日,怀远县法院对冒名顶替他人的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乔文龙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6日19时许,蚌埠市龙子湖区居民张杰(另案处理)无证驾驶皖C27516号“海马”牌轿车,从怀远返回蚌埠,当其沿G206线自西向东行使至怀远县荆涂风景区境内904km+900m处时,将怀远县万福镇居民赵海资撞伤,致其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颞叶脑内血肿、脑疝,而后弃车逃逸。在逃逸途中,张杰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谎称其是乔文龙驾车肇事。随后,张杰与被告人乔文龙协商由乔文龙顶替,被告人乔文龙于2007年11月12日到怀远县公安局投案,并交代该事故是其所为。怀远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赵海资的损伤程度属重伤,系I级伤残;怀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乔文龙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08年3月1日,被告人乔文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怀远县公安局被刑事拘留,3月11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3月19日肇事者张杰到怀远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乔文龙明知张杰是犯罪的人而作虚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鉴于被告人乔文龙认罪态度较好,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且是偶犯、初犯,酌情从轻予以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沈洪金 王志宏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