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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不履行 躲避执行被拘留
 

  安徽法院网讯 在执行过程中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却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恢复执行后作出还款计划,仍然不兑现,为躲避执行外出打工并关掉手机。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舒红宝依法予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2005年5月5日、14日,舒红宝两次从龚双四处购买苗鸡合计欠款人民币16285元,并出具欠条两份。龚双四经催讨无果,于2007年2月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于2007年4月判决被告舒红宝30日内给付原告龚双四鸡苗款16285元。判决生效后,舒红宝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龚双四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07年9月19日达成和解协议:舒红宝于协议签订当日支付4千元,9月24日支付6千元,余款龚双四表示放弃。和解协议签订后,舒红宝除给付了协议签订当日应履行的4千元外,余款却以种种理由拖延给付。龚双四于2007年12月17日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舒红宝立即支付12285元。

  恢复执行后,舒红宝表示愿意还款,并作出还款计划,但一直拖延履行。为躲避执行,2008年3月,舒干脆外出打工并关掉手机,经执行法官多方打听,终于在6月初获知舒红宝在宣城市一苗鸡厂打工的确切情况,遂组织人员前往,在苗鸡场找到舒红宝并依法对其予以15日司法拘留的处罚。

  

作者:戴后 汪小传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