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法院网讯 6月3日,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胡庆霞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份,被告人胡庆霞多次向建筑承包商章某吹嘘自己与某市领导夫妇关系要好,章某信以为真并请胡庆霞找某市领导帮忙,以获得在屯溪的某工程开发项目,被告人胡庆霞应诺并以活动经费和定金的名义骗取章某人民币10万元;同年6月份,被告人胡庆霞帮助他人购买经济适用房,谎称其已托某市领导帮忙,并以支付购房定金及交付房款为由,骗取胡某购房款人民币8万元。
另查明,2007年6、7月份,被告人胡庆霞以与虚构的日本人“腾总”合伙开办旅行社为由,要孙某入股,并许诺有高额回报,骗取孙某人民币19万元;尔后,被告人胡庆霞又以经营旅行社需要资金周转,承诺按利润分红、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骗取江某、姚某等人人民币共计1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庆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胡庆霞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