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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亮“绿灯” 无“性福”女子告状
 

  安徽法院网讯 5月30日,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行政庭走进一位年轻女士,将一纸行政诉状递交到法官手中。
  许某诉状称,其与丈夫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经相处感情日趋升温。2005年双方在民政部门进行婚检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许某发现其夫刘某患有先天性两性畸性,不具性生活能力。眼看“性”福无望,许某多次提出分手,刘某就是不允。特别渴望能拥有自己孩子的许某诉至法院,以民政机关婚检部门不负责任,导致其与刘某在民政机关办理了婚姻登记,因而要求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该婚姻登记行为。通过诉状审查,法官告之许某,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如果公民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不能超过2年。在法官告知其诉讼风险后,许某方怏怏离去。不过许某称,为了拥有自己的孩子和幸福,她将不久提起离婚民事诉讼。
  

  

作者:段茂春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