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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在遇到交警执勤时,不但不予配合,还突然启动车辆企图逃离现场,并咬伤阻止其逃离现场的交警。6月2日上午,被告人宗小祥被广德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2008年1月7日上午,被告人宗小祥驾驶苏BZ8718轿车从江苏省宜兴市往浙江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广宜路太极洞收费站处时,遇到广德县公安局新杭交警中队在此依法设卡检查过往车辆。9时38分,交警在对被告人宗小祥所驾驶的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其车辆未放置保险标志及检验合格标志,便依据相关法律准备对该车予以暂扣。交警队在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后,被告人宗小祥拒绝签名接收,并将凭证扔在地上。后其又不顾汽车周围正在检查的交警的安全,突然启动车辆向前行驶,欲驾车逃离现场。见此状况,正在车旁的交警中队队长潘荣斌便急忙用手去拨汽车钥匙,被告人宗小祥乘机用嘴将潘荣斌的左手中指咬伤。经鉴定伤势程度为轻伤。
法院认为,宗小祥在交警队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以暴力方法侵害正在执行的民警,阻碍交警队民警正常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宗小祥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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