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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滁州市琅琊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原告刘某于2004年12月被查出患有白血病,其自2004年9月起一直由学校统一在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购买学生、幼儿平安保险。2006年2月原告住院治疗,共用医疗费11万多元。出院后,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60000元保险金,被告以原告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
法院查明:2006年9月被告接受原告的投保时未能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询问投保人。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就《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被告作了解释,告知被告《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是在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但如果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向投保人询问,则投保人就不存在如实告知的义务,即所谓“不问不告”,本案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绝理赔保险金。并告知被告,原告家庭困难,请被告本着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尽快了结此案。被告在听取法官释法后欣然接受调解,并在签收调解书后支付了50000元保险金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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