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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打伤学员 武校被判担责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定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文武学校赔偿原告石某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18414.70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石某系被告文武学校学员。2006年10月12日因石某违反校规,被学校聘用的教练赵某打伤,造成右耳震荡及鼓膜穿孔,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赵某被通辑在逃。学校支付了石某的医疗费和交通费。后石某要求学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学校则称,石某违规逃学是本案的起因,原告存在过错,应减少学校的赔偿份额;另教练赵某打伤石某,是刑事案件,学校承担的是替代赔偿责任,不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审法院认为,作为教育机构,应当正确履行对受教育者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石某在校期间违反校规,应对其进行正当的管理和教育,学校教练采取体罚的方法致伤原告,其民事责任应由学校承担。由于赵某的侵权行为,给石某造成很大精神痛苦,且学校作为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义务主体,其赔偿范围应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原告主张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李恩福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