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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6月2日,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购买、运输假币罪判处被告人刘八一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刘宗彪有期徒刑八个月,同时分别并处了罚金人民币2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初,被告人刘宗彪在厦门市以600余元人民币从他人手中购得百元面额和二十元面额的假币10200元,在厦门市使用了400元后,与被告人刘八一密谋携带假币至黄山市,以假币消费找兑真币,刘八一同意并从刘宗彪处购得假币3300元。同年12月15日,被告人刘宗彪、刘八一将近万元假币分成两份,用报纸包裹起来,各自携带一份乘火车于次日抵达黄山市。尔后,被告人刘宗彪、刘八一分别使用假币购得卤菜、盒饭、笔记本等物品,均找回真币若干。12月18日下午,二被告人被前来旅社查房的民警抓获,并从房间内缴获未使用的百元面额假币8500元、二十元面额假币106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宗彪、刘八一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购买、运输,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了购买、运输假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八一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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