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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一名中学生上体育课时不慎受伤,学生将学校告上法庭。近日,黄山风景区法庭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当事人双方服判息诉。
2006年3月的一个下午,中学生李某在学校上体育课踢足球时,不慎跌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诊断李某损伤为左胫骨骨折,住院30天。2007年6月19日,黄山清风司法鉴定所对李某的损伤程度作出评定,为伤残10级。保险公司按规定向李某理赔了医疗费人民币4800元,李某以学校未尽管理、保护职责,要求赔偿医疗费用未果,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付各项损失人民币7万多元。
学校对李某受伤的经过、治疗的经过无异议,但认为学校已尽教育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的医疗费用已经保险公司理赔,不应再向学校主张而获得双倍医疗费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在正常的教学时间内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未成年人在校园内的正常活动过程中非因第三者原因遭受伤害,学校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某在被告学校从事体育活动过程中受伤,非因自身故意和第三者的侵害造成,被告学校对原告李某受伤行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不利的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李某从保险公司获得的医疗费理赔款人民币4800元,系依据保险合同关系而受益,与被告学校侵权法律关系不属同一性质,该医疗费理赔款不应在赔偿款中扣除。据此,判决被告学校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人民币16374.12元,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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