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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民间借贷,双方对利息没有作明确约定怎么办?法律视为不支付利息。日前,无为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欠款人汪业定于判决生效时一次性给付王家潮湿欠款1000元;驳回王家潮的欠款利息诉讼请求。
王家潮和汪业定都是无为县汤沟镇人,两人都已年过半百。1997年12月7日,汪业定因欠王家潮7000元钱,便给王家潮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上没有注明利息情况。后来,王家潮的妻子在汪业定的欠条上注明“按2分息计算”。汪业定在此后陆续归还王家潮6000元钱,王家潮或他妻子也分别出具了收条,但也没注明本或息。2007年2月,王家潮因汪业定未能按期归还欠款,加之双方为有无利息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依法履行义务。王家潮妻子在欠条上注明利息,汪业定不予承认。王家潮又未能充分证明双方对利息的明确约定,故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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