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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致伤害 要求赔偿被驳回
 

  安徽法院网讯 日前,泾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何立新要求被告洪天生、何立龙赔偿其医疗等费用8441.82元的诉讼请求。

  何立新、洪天生、何立龙系兄弟关系,何立新与洪天生平时关系不睦。2007年1月12日上午,何家一家人在商量为病重的母亲办理后事时,何立新与姐姐何某及弟弟洪天生发生争吵,当时经当地派出所调解而未发生大的冲突。当日下午,何立新再次与洪天生发生争吵,并用菜刀砍向洪天生,被洪避让掉,何立新又转而砍向洪天生的妻子夏某某,将夏头部砍伤。见夏某某被砍伤,洪天生等人持铁锹、木棒、板凳与何立新揪打起来,在此过程中,何立新又用菜刀砍中洪天生的头部,随后家人一拥而上将何立新打倒在地,并夺下何立新手中的菜刀。夏某某经诊断为头部外伤;洪天生经诊断为头皮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何立新经诊断为右第8后肋骨骨折拌错位、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008年1月,何立新将洪天生、何立龙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营养、护理等费用及精神抚慰金合计人民币8441.8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洪天生在妻子被砍伤后,为保护自己及妻子免遭原告继续伤害,遂拿起铁锹进行防卫,又遭原告砍伤头部,后在被告何立龙及家人的协助下将原告手中菜刀抢下。两被告的行为属正当防卫,虽造成原告损害,但未超过必要限度,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原告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

  

作者:戴后 姚青松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