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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虽与其母离婚 继子仍有赡养义务
 

  安徽法院网讯 继子以非亲生子、且母亲也与其离婚为由不尽赡养义务,继父将其告上法庭。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赡养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陈某于每年6月20日前给付原告140斤小麦、100元现金,10月20日前给付原告140斤水稻、100元现金。

  被告两岁时,与其母顾某与原告陈老汉在结婚,被告随其母一同到原告家生活。后来原告又生育二子三女,继子与亲生子女都已成年,并在陈老汉的操持下,各自成家立业。后来陈老汉与顾某因感情破裂而离婚,随次子生活,现原告因年老体弱,又无其他生活来源,要求被告承担相应份额的赡养费用。但是被告以非原告亲生子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虽经基层组织及亲友多次调处,均无结果,双方矛盾不断升级,陈老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被告年幼时,其母与原告结婚,被告随其母与原告一起生活,原告将其养育成人并成家,对被告尽了抚养和教育义务,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虽然原告与被告的母亲已离婚,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变化而终止。现原告年事已高,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要求被告赡养扶助合情合理,被告理应承担相应数额的赡养费用。

  

  

作者:张红星 张 球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