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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日前,霍邱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冯某盗窃他人一只藏獒犯有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5000元。
2008年3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冯某推开六安市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北关村王某家狗棚边的院门,进入院内,用螺丝刀将狗棚的砖墙撬出一个墙洞,并用方便面将王某家的一条黑色的小藏獒盗走。被害人王某3日上午发现其家狗棚墙被挖了一个洞,藏獒被盗,遂向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刑警大队报案,该局立案侦查后将此案告破,藏獒被追回后返还给被害人王某,经评估被盗藏獒价值人民币10700元。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冯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并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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