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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把人撞伤了,赔偿别人的损失是天经地义的。但如果未成年人把人撞伤了,赔偿费用谁来承担呢?近日,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作出了由未成年人的父母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28268.79元的判决。
2007年7月15日20时45分,被告陈兵驾驶雅迪助力车载着被告郑宁沿屯溪区滨江路由黄口桥方向往世纪广场方向行驶,驶至安东路口时与安东路口驶出来往观光索桥方向行驶的原告章小水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章小水及乘坐自行车的崔木花(章小水之妻)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07年7月27日,黄山市交警支队做出事故认定:原告陈兵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章小水负次要责任,原告崔木花及被告郑宁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原告章小水因本起事故造成右下肢损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后,原告章小水夫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兵、郑宁及其父母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42864.3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得到赔偿。虽然被告郑宁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但由于郑宁系雅迪车主,其将该项车出借给被告陈兵驾驶造成了二原告受伤,应当与陈兵承担连带责任。事故发生时,被告陈兵、郑宁均未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当由陈兵及郑宁的监护人对受害人的各项损失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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