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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被罚恶性不改  抢劫强奸女青年被重判
 

  安徽法院网讯 1次被劳动教养、4次被治安拘留、还曾因犯抢劫罪被判8年有期徒刑,有着斑斑劣迹的无业青年汪锋在刑满释放才仅仅1年的时间后,恶性不改,深夜抢劫、强奸女青年。日前,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抢劫、强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汪锋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千元、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千元。

  今年29岁的被告人汪锋系泾县泾川镇居民,无业。1998年4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1年6个月,1999年10月至12月因盗窃、抢夺、敲诈勒索先后4次被公安机关予以治安拘留15日的处罚,2000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千元,2007年2月刑满释放。

  2008年1月7日凌晨2时许,汪锋窜至泾县泾川镇皖南第一街中心花园处,见女青年吴某某独自一人在街上边走边用手机打电话,即尾随其后,当行至南苑小区巷内时,汪锋从身后用手捂住吴某某的嘴巴,另一只手绕过吴某某颈部,用胳膊卡住其颈子,一边威胁“不要喊,喊就掐死你”,一边从吴某某身上抢得LG牌KG90型手机一部(价值1482元)及现金300元。得手后,因见吴某某相貌姣美,遂产生奸淫念头,又将吴某某拖至小区一楼房的车库内,对其进行猥亵的同时欲实施强奸,机警吴某某一边反抗,一边巧妙地与汪周旋,称她家就住在楼上,刚才她已电话告知父母正在回家的路上,见她长时间不回家,她父母一定会下来找寻。汪锋信以为真,因害怕被吴某某的家人抓住,只好罢手,强奸未能得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产,并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分别构成了抢劫罪、强奸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一人犯两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同时根据其累犯、强奸犯罪未遂等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戴后 董玲 王勇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