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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塘死鱼 化工厂被判赔偿
 

  安徽法院网讯 鱼塘死鱼,养殖者将附近的化工厂告上法庭。日前,泾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泾县某化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沈某某经济损失1700元。

  沈某某在泾县泾川镇上坊村有鱼塘3口,计有6.5亩水面,系由低洼田改造后进行高密度精养垂钓的塘口,唯一的水源是位于鱼塘西北约400米一地下出水口。该出水口北侧约70米处为泾县某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后墙。某公司生产的工业污水经处理后,由铺设好的管道排入附近的青弋江中,其厂区内工业冷却水和雨天积水正常情况下经厂院后墙排水沟向东流至大湖塘,不会流入沈某某的鱼塘中。2006年3月中旬,沈某某的鱼塘里陆续死鱼约350斤(价值1700元)。沈某某认为是某化工厂的工业污水造成鱼塘死鱼,多次与某化工厂交涉未果。沈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未提供足够的免责证据,也未能提供与其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因此被告对原告鱼塘死鱼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作者:戴后 曹霞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