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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擅自出售耕地退还卖地款
 

  安徽法院网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文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而家住明光市板桥村的村民高国宝对此毫无认知,私自出售自己的承包耕地给他人建房。通过法官说服教育,他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退还了买主的购地款,买主也当庭撤回了起诉。

  2007年明光市居民肖丽欲建新房,高国宝以6万4千元的价格将自己的承包地卖给肖丽。肖丽在购地半年后申请建房时才知道所购土地是高国宝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出售的,根本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即使建成了新房也属于违章建筑,在多次找高国宝要求退地还款未果的情况下,2008年4月17日,肖丽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高国宝退还购地款。

  案件在审理中,高国宝依旧找种种理由不愿退款,法官向他宣读了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深入浅出,以法析理,终于使他明白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主动退还了肖丽的购地款,遏制了一起私自买卖农用地的违法事件。

  

  

作者:钟如昀 匡海燕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