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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履行判决 要求购房户按期付款被驳回
 
  安徽法院网讯 开发商违约在先,购房户不按期付款获支持。日前,宿松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葫芦岛市海业房地产公司亚美佳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5年月10月18日,原告将在县城开发的林园步行街两间店面房出卖给被告。为方便经商和居住,在工程动工之前,被告提出变更房屋结构设计图纸,并征得了同意,而且工程部负责人收取了施工图纸。2006年4月,被告发现所购房屋未按变更的图纸建造,遂要求拆改重建,被告在其要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遂起诉,法院判决支持被告要求对房屋进行拆改重建并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的诉请。
  法院认为,原告不履行法院判决,被告享有后履行抗辩权,故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付房款136646.89元或办理好按揭贷款手续的诉请。
  

  

作者:李勤学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