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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绩溪县的洪成明因借款一事与路遇的何某某发生争执,由于何某某不认可债务,情急之下的洪成明竟拳击何某某,致其受重伤。近日,绩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洪成明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2008年2月8日上午10时许,洪成明在临溪镇临溪村修车铺边的马路上遇见何某某,双方因借款一事发生纠纷。洪成明因何某某不认可债务,遂拳击何某某颈部一下,致其倒地受伤。之后,洪成明用手机报警投案。何某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重伤。案发后,洪成明已给付被害人3500元,并在案件审理中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成明因债务纠纷,采取暴力手段拳击他人并其重伤的行为显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洪成明案发后主动报警投案,如实供述,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本案因债务纠纷所引发,且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表示愿意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法对被告人洪成明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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