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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疑他人嘲笑起意报复,潜逃四年后回头领刑。近日,宁国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在外潜逃长达四年的被告人段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段某系被害人曾某就读小学的炊事员。2004年2月12日下午,因家庭琐事段某同其女婿发生争执,因怀疑是被害人曾某的奶奶在这事上嘲笑他,遂怀恨在心,伺机报复。次日早晨,段某在校内看见被害人曾某单独一人,遂起报复泄愤之念,以邀段某帮忙抬桌子为由,将被害人骗至食堂仓库内,用柴棍击打其头部。见被害人被打倒在地,被告人段某慌忙用竹丫丝将被害人及其书包盖住,便从该校后门潜逃。在外逃亡的日子,段某日夜担心被抓捕,不断地变换务工地点和住所,靠打短工为生。2008年2月10日,迫于长期心理压力,段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经鉴定,被害人曾某头部面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段某的近亲属赔偿被害人人民币4096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为泄愤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段某表示认罪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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