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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购车辆是赃物 法院调解获赔偿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汽车买卖纠纷案,吴某和陈某合伙购买他人车辆,因忽视了对车辆所有权的审查,给自己造成损失6300元。

  2005年2月,吕某从他人处购得旧东风车一辆,雇用李某某管理。7月,李某某以车辆需要维修为由从驾驶员处将车开走,称该车系自己所有,以15800元的价格卖给了储某,后携款潜逃。当月11日,储某口头委托江某又将所买车辆以168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吴某和陈某。8月8日,来安县公安局以该车系犯罪嫌疑人李某某(2007年6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诈骗所得为由从吴某处将车扣押,后发还给车辆所有人吕某。2007年1月30日,吴某和陈某到来安法院起诉要求江某退还购车款16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江某出卖给原告的车辆系罪犯李某某诈骗所得的赃物,系法律禁止转让的标的物,故双方签订的汽车买卖协议无效。因车辆已被公安机关作为赃物扣押,并发还给所有人车辆所有人吕某,原告的利益明显受到损害。2007年8月,法院判决由被告江某返还原告吴某和陈某买车款16800元。判决生效后,江某不服到检察机关申诉,2008年2月,来安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庭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原审被告江某当庭给付原审原告吴某和陈某购车款10500元。

  

  

  

作者:查凤云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