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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一家四口农田被征用,补偿款却被儿子一人占有,无奈之下,父亲将儿子告上法庭。近日,黄山市祁门县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儿子查某应给付其父亲、兄长补偿款各13500元。
1982年,被告父亲承包水田6.5亩,承包人口4人(即被告父亲、兄长、自己及妹妹)。1999年土地二轮承包,被告私自将农田改成自己名下,但承包人口未变。2007年9月,其中的2亩土地被依法征用,得征地款54000元。被告取款后,将其中的10000元给了与其感情较好的妹妹,余下的44000元,欲占为已有。作为承包人口中的一员,理应平等享有补偿款,为此,被告父亲、兄长多次要求被告平均分割土地补偿款,被告却以其为户主为名,拒不分割,无奈之下,只得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农业承包合同依法订立,应受国家法律保护。以户为单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成员应共同享有该土地产生的经营收益,补偿款理应按承包户人口平均分割。被告以户主为名,独占补偿款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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