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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日前,当涂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合肥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原告谷万金交纳的购房定金,共计10万元。
2007年9月21日,谷万金与合肥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预购了一套建筑面积为124.23m2的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2560元,总房价329209.50元,同时约定原告须在接到被告电话通知一周内,携带认购定金收据和身份证到被告处签署购房合同及有关文件,定金自动转为房款。认购协议签订后,原告当即交纳定金5万元。同年12月上旬,被告通知原告此房已安置拆迁户,要求原告在该小区另选房号。谷某拒绝,以致成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性质属于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的预付行为。被告以此房已安置拆迁户,非被告方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不能按照《认购协议》的约定履行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被告双方设定定金的保证方式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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