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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利辛县孙集镇栗土楼村村民李奎民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5月30日,被告人李奎民因不同意本村对其承包土地进行调整,与他人发生争执,村民李允奎上前制止,被李奎民打致轻伤。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16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奎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允奎经济损失3172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奎民不服,提出上诉。1998年12月23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李奎民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允奎于1999年3月申请利辛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利辛县法院执行人员在长达九年多的时间里,多次前往李奎民住处进行执行,为此,法院曾于2001年6月、2007年10月分别对李奎民采取司法拘留各15天,但李奎民仍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查明,李奎民家中现有电动自行车一辆、小四轮拖拉机一辆;2005年4月份被告人李奎民之妻从孙集镇政府领回女儿土地补偿款七万元,被告人李奎民供述该款其中有一万多元被他还其他帐了。
法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具有法律权威性和强制性,相关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利辛县法院在长达九年多的时间里,对李奎民多次进行执行,但李奎民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应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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