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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日前,五河县人民法院以偷税罪判处被告人朱良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六万元。
被告人朱良会捕前任五河县土产公司经理。自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他与本公司留守人员集资做农副产品生意,共销售木薯、山芋干等价值5265275.03元。为偷逃税款,被告人朱良会伙同夏文昌(另案处理)等人,采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手段,偷逃税款202510.58元,占同期应纳税额的100%。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为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伙同他人采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手段偷逃税款,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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