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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4月30日,利辛县人民法院以王清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王清江,男,1965年出生,系利辛县新张集乡王楼村村民。1991年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经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在逃。2007年12月29日被新疆精河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经利辛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清江与王青海、王光贵(均已判刑)、王青宇(批捕在逃)等人系同一土地承包组成员。王清江、王光贵等人在未到规定调整土地期限的情况下,要求提前调整本庄土地,遭到该庄另一土地承包组成员王光贤(被害人王青杰之父)等人的反对,调整土地未成。1991年6月6日上午,被告人王清江召集王青海、王光贵、王青宇等人商议强行收割王光贤家承包地的小麦,并约定如遇阻拦就往死里打。随后,他们多人持镰刀、铁叉等工具到王光贤承包地里收割小麦,遭到王光贤家人的阻拦,双方继而发生吵骂、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青海趁王青杰不备,持铁叉刺中王青杰后背,致王青杰被刺破心脏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清江召集王青海、王光贵等人商议抢割王光贤承包地里的小麦,并约定如遇阻拦就往死里打,其主观方面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方面被告人王清江虽未直接造成被害人王青杰死亡,但其实施了与对方械斗的行为,且对此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持放任的态度,亦造成王青杰死亡的严重后果。其与王青海、王光贵等人已构成共同犯罪,应对共同犯罪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故王清江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利辛县人民法院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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