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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公司人员借合同诈骗财物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合同诈骗罪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马宜高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06年4月9日,滁州市康达叉车零部件制造厂与被告人马宜高代表的安徽江淮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加工定制合同》一份,购买价值12.15万元的起重机械设备。2006年4月11日,滁州市康达叉车零部件制造厂按合同约定,电汇给安徽江淮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预付款人民币1.215万元。

  2007年2月27日,被告人马宜高通知滁州市康达叉车零部件制造厂带余款提货,滁州市康达叉车零部件制造厂业务员黄维将货款人民币8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马宜高(马宜高其时已辞职,离开公司),被告人马宜高出具了一份盖有作废的“安徽江淮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收据。此后,被告人马宜高持该银行承兑汇票到合肥华昌工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价值人民币2.7595万元的起重机轨道,余款人民币5.2405万元被其从合肥华昌工矿物资有限公司提走。被告人马宜高后又从肥东县马奔起重机配件门市部采购了价值人民币1.07万元的起重机配件,并将采购的起重机轨道和配件运至滁州市康达叉车零部件制造厂私自安装。余款人民币近4万元被其非法占有,挥霍一空。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宜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用盖有假印章的收据,骗取对方当事人交付货款,履行部分义务后,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携款藏匿,数额近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马宜高,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能退清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作者:梅果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