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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固镇县法院审结了五河县国家税务局原局长杨益军涉嫌贪污、受贿案,被告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追缴非法所得46016.16元。
被告人杨益军于1994年10月至2003年12月间任五河县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2003年12月12日任安徽省蚌埠市国家税务局助理调研员。经审理查明,1995年底被告人杨益军得知财政局在五河县城关中兴路兴建一栋职工宿舍楼,遂向财政局局长张公和提出要住房一套,张公和以房源和资金紧张为由,让杨出资10万元。同年12月29日,被告人杨益军隐瞒其在财政局要房子的事实,在局长办公会上提出并经研究通过,财政局给付国税局20万元奖励款,国税局再返回财政局10万元。1995年12月31日,被告人杨益军安排本单位财务科长杨琴以付基建款名义从国税局汇款10万元到财政局基建帐户。宿舍楼竣工后,财政局分给杨益军住房一套。后杨益军向张公和提出要以其父杨寿文(系五河县城关财政分局退休职工)的名义在财政局参加房改,张同意。1997年,财政局收取杨寿文购房款10000元,1999年,又收取杨寿文房改款18853.30元。2000年1月19日,杨寿文取得财政局在五河县中兴路宿舍楼501室住房的私有产权。2008年3月,经安徽省新卓越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估价鉴定,该房屋价值人民币74869.4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益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国税局给付财政局奖励返还款的名义从其单位汇款10万元予财政局,从而取得财政局价值人民币74869.46元的住房一套,后以其父的名义参加房改,缴纳购房、房改款28853.30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价值46016.16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益军受贿一节,因其主要证人张炳多次证言前后不一,无法证实送、退款的确切时间,也无其他证据对此情节予以佐证,而被告人杨益军又供述仅十多天后就将4万元退还张炳,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指控被告人杨益军收受4万元近二年后才退还张炳的事实,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益军犯受贿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杨益军犯受贿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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