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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带幼童玩耍 车撞倒院墙砸伤孩子责任怎定?
 

  安徽法院网讯 二邻居带着1岁的幼童黄某在院内玩耍,不料被院墙外倒车而撞倒的院墙砸伤,院墙外倒车的宗明山、保险公司承担多少责任?带幼童玩耍的邻居是否要承担责任?4月29日,泾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当地村民关注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宗明山赔偿原告黄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1万余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公司赔偿原告黄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4万余元,被告李凤英、卢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07年8月14日下午,泾县汀溪乡漕溪村村民潘华英抱着儿子黄某来到同村村民肖卫珍家玩耍,附近村民李凤英和卢某(17岁)二人也来到肖家串门,看着聪明可爱的黄某,李、卢二人便牵着黄某在院内玩耍。这时潘华英有事出去,看见李、卢二人带着儿子黄某玩的正开心,潘华英就对李、卢二人说:“我一会儿来抱(黄某)”,说罢就出去了。这时,村民宗明山驾驶一辆皖NJ34/40687号“宝石”牌BS1510DJI型变型拖拉机载着木料(超长62m、超宽21cm)行至肖卫珍家院墙外的公路上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车载木料与路边的肖卫珍家宅院门相撞,致院门倒塌,倒塌物将该宅院内玩耍的黄某砸伤。

  黄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其伤势系:左小腿中段挤压离断(完全);创伤失血性休克。经进行残端修整术等治疗于同年8月23日出院。医嘱继续换药治疗、定期复查及配义肢等,该次事故共造成黄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计33.9万余元。经鉴定,黄某的伤残等级构成VI(陆)级伤残。此次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宗明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不负责任。由于相关赔偿事项协商未果,今年1月29日,黄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将肇事者宗明山、事故车辆的承保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公司、以及当时带黄某玩耍的李凤英、卢某告上法院,要求上述各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合计人民币36.4万余元。

  另查明,该肇事车辆于2006年12月30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期限为一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宗明山倒车的行为是发生在肖卫珍家院墙外的公路上,而被告李凤英、卢某带受害人黄某玩耍是在肖卫珍家宅院内,并有院墙阻挡,李、卢二人对当时是否有险情不能预见,故李凤英、卢某二人都不存在过失,不应承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宗明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内(该案中,属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的损额为5.4万余元)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部分应由被告宗明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 周剑峰 戴后 沈平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