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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范围经营 损失各自担
 

  安徽法院网讯 医药企业的经营活动,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如若违反规定造成损失,则要根据过错承担责任。日前,无为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合肥紫荆花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荆花公司)承担超范围经营医疗器械的货款损失,无为县某某医院(以下简称县某某医院)承担未尽审查义务受到行政罚款的损失。

  紫荆花公司是一家具有经营一定医疗器械的公司。2005年12月14日,县某某医院与紫荆花公司签订了一份《无为县某某医院一次性医疗器械询价招标采购合同书》,合同约定县某某医院根据国家《医疗器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一次性医疗器械采购计划表,根据需要分批向紫荆花公司采购,紫荆花公司对所提供的器械质量负责。2005年到2006年,双方依约履行了义务。2007年1—9月,紫荆花公司向县某某医院提供了货值67360元的医疗器械。这批器械中包括两种规格为BD20G、BD24G的静脉留置针650支,而静脉留置针属三类注射穿刺器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营三类注射穿刺器械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才可以经营,紫荆花公司当时并未取得这一经营资格。2007年9月14日无为县药监局在对县某某医院的工作检查中发现紫荆花公司没有经营三类注射穿刺器械资格,而县某某医院已将该批静脉留置针用完。为此,无为县药监局对县某某医院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2155元,并处以罚款24310元。县某某医院要求紫荆花公司赔偿损失不成,因此拖欠紫荆花公司的货款67360元。

  法院审理认为,紫荆花公司与县某某医院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但其中部分器械经营违反了国家行政法规的禁止性,属部分无效。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紫荆花公司不具有经营资格,超范围经营三类注射穿刺器械,导致静脉留置针货款被没收,应承担相应损失。损失款项从县某某医院欠紫荆花公司货款中扣减。县某某医院作为医疗器械的使用单位,未能严格审查紫荆花公司的经营资格,而使用紫荆花公司提供的医疗器械,应承担所受行政处罚的损失。

  
  

  

作者:刘仲国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