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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宁国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农用车主集体利用当地运输业"行规"敲诈勒索的案件,喻某等五被告人因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喻某等五被告人和被害人徐某均系同一村民组的个体农用车主和驾驶员。2007年11月份,被害人徐某承包了本村民组的防洪沟水利工程,其工地的砂石也一直按照当地村民组运输业"行规"由本组车辆承运。可是到了工程需用石头时,被告人喻某等农用车主因嫌运费太低都不愿承运,徐某只得从外面雇请车辆,这样就打破了当地运输业"行规"。喻某等五被告人经商量,遂于2007年11月22日上午窜至被害人徐明福承包的正在施工中的防洪沟工地,以徐某在外面请车运输要给补偿,否则不准工地施工相要挟,向徐某索要四千元补偿款。眼看工程停工,徐某迫不得已,只得在当天下午按"行规"乖乖付款。后该款被五被告等八名农用车主平分。次日上午,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被告人喻某等五被告人自动到宁国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并向被害人徐某退还了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喻某等五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五被告人共同犯罪,依法应以其犯罪时共同所得人民币4000元而非五被告人犯罪后所分得款额确定犯罪数额。鉴于五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又系初犯,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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