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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4月23日,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凌遵贵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凌遵贵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南谯区大柳镇的凌遵贵因与妻子发生争吵,其妻弟周著海便将凌妻接回家中。第二天,凌遵贵到周著海家欲接回妻子和儿子,因未见到妻子和儿子,便和周著海发生争执,在争吵中,凌遵贵用随身携带的不锈钢小刀刺向周著海头部,致周著海头部颅内血肿。经法医鉴定,周著海的伤情为重伤。
案发后,凌遵贵妻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周著海的经济损失,周著海也为了姐姐和外甥以后的生活而原谅了被告人凌遵贵。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凌遵贵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请求法庭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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