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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至此,犯案后潜逃6年的不法分子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张某系怀远县常坟镇一农民。2002年3月11日晚11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小四”经事先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潜入本县司法局办公楼内,盗窃现金、香烟、公文包等财物总价值为1640元。公安机关从现场提取到案犯的灰指纹多枚,并上传到全国指纹库。作案后,张某一直潜逃在外。2005年8月24日张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深圳市宝安区油松派出所捺印十指指纹。2007年7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在进行指纹比对时发现,固镇县司法局办公室被盗案现场提取的指纹与张某的指纹系同一人。今年1月26日被告人张某在携女友回家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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