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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赃物不能随便碰,否则可能引火上身。近日,成兵、成虎两亲兄弟为介绍、购买赃物的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五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他们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罚金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2月26日凌晨,五河县物资局门口一辆的“五菱之光”面包车被盗。被告人成兵听他人介绍,说朋友有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只卖2000元,认为很便宜,但考虑自家不需要用这样的车,同时家里的经济条件也不允许,便不打算自己买,又想“便宜不出自家”,便将此情况告知亲弟弟、被告人成虎。经过一番思考,弟弟成虎决定购买此车。几天后的一个晚上,盗车人将面包车开到明光市境内的宏粮加油站旁,成兵骑摩托车带弟弟成虎赶到该地,付2000元钱将车买下。盗窃案事发后,成兵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弟弟成虎也将所买面包车开至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五菱之光”面包车价值4084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成兵应当知道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介绍买卖,被告人成虎应当知道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案发后都主动投案自首,所购车辆已退回返还失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两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愿意主动履行罚金刑义务,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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