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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不领房 急煞开发商
 

  安徽法院网讯 好不容易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还交了十多万的首付款,可到新房建好后开发商要交房,却找不到买受人,急煞开发商。开发商不得己,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2005年8月7日,刘丽丽与安徽寰宇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寰宇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刘丽丽购买寰宇公司开发的幸福人家住房一套,首付105718元,余款21万元通过银行贷款支付。双方并对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双方于同日签署了补充协议,其中第十二条约定:“买受人超过出卖人通知办理产权证之日起90天拒不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承担未付房款10%的违约金责任,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买受人承担。”

  合同签订后,刘丽丽支付了首付款105718元。2005年9月22日,徽商银行合肥城隍庙支行向刘丽丽发放贷款21万元,期限15年,寰宇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贷款发放后,刘丽丽仅还款1期。2006年7月19日,寰宇公司通知刘丽丽交房,但无法与之取得联系。寰宇公司又按刘丽丽在合同中确认的地址吉林省敦化市大蒲柴河镇松江河村,向其邮寄了催办房屋交接手续、办理房屋产权证明及房屋抵押手续的通知,刘丽丽仍未来办理。2007年4月2日,寰宇公司又向上述地址邮递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通知,刘丽丽仍未答复。无奈,开发商只好于2006年12月30日及2007年5月22日代刘丽丽向徽商银行偿还了按揭款本息合计219501.49元。同时,开发商寰宇公司将刘丽丽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告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判令刘将丽赔偿其损失9501.49元、担违约金21000元和诉讼费。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也不能联系上刘丽丽,遂在报纸刊登公告向刘丽丽送达了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并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庐阳区法院审理认为,刘丽丽与寰宇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寰宇公司按双方约定将相关通知邮寄至刘丽丽确认的地址,应视为刘丽丽收到。刘丽丽未及时履行还贷义务,在寰宇公司通知办理产权证后90日仍未办理相关手续,寰宇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双方所签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刘丽丽应赔偿寰宇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约定承担违约金。对刘丽丽已交的购房款105718元,因其未提出反诉,本案不予处理。据此庐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解除;被告刘丽丽赔偿原告安徽寰宇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损失九千五百零一元四角九分、支付违约金二万一千元。

  

作者:周袁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