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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隐匿会计凭证 被判刑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郎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故意隐匿会计凭证案,被告人钱新民因犯隐匿会计凭证罪,一审获刑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钱新民系郎溪县某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自2002年9月18日该公司成立后至2007年3月,钱新民保管和使用该公司所有收入。2007年3月,该公司另一股东房某见公司帐面没有货币资金结余,便要求核对公司帐目。2007年5月28日,被告人钱新民与房某、公司会计汪某等对该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核对,核对结果是自筹建至2007年3月31日止,该公司应结余1845818.12元。被告人钱新民因不满房某等人对其帐目的核对,且无法说明公司应结余资金的去向,遂于2007年6月初,以看看有无遗漏的票据为由,将公司所有帐册从会计汪某处拿走后一直未归还。后房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07年6月21日,钱新民归案后,交出了该公司的报税帐目,但谎称另10册会计凭证已被自己在该公司的食堂灶内烧毁。2007年9月26日,郎溪县公安局以被告人钱新民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钱新民方才通知其女儿藏匿于家中的10册会计凭证交出。后经鉴定,被告人钱新民隐匿的会计凭证涉及金额为1802558.45元。
  郎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钱新民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隐匿会计凭证罪。鉴于被告人钱新民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认识,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作者:王蓓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