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法院网 -法槌之声 [ 关闭 ]  

女儿上庭作证 妻子离婚被驳回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明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芹的诉讼请求,不准许原告张芹与被告李兵离婚。

  原告张芹与被告李兵均系明光市潘村镇人。两人于1988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双女儿,现均已成年,与原、被告一起在外打工。婚后,因孩子幼小,生活负担重,家境贫寒。两个孩子长大工作后,日子一天比一天好了起来。岂料,原告张芹在打工期间思想作风渐渐发生了变化,见异思迁,移情别恋。2008年3月,原告张芹以与被告李兵分居已长达两年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李兵离婚。开庭时,原、被告两个女儿出庭作证,证明原、被告一直在外打工,一家人始终生活、居住在一起,父亲对母亲平时关爱有加,离婚原因是母亲见异思迁所致。父母感情基础很好,有和好可能。作为母亲的原告对一双女儿的证人证言无言以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深,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可。原告李芹违反了夫妻互相忠实义务,其离婚诉求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证实,法院不予认定。其女儿做为双方的共同子女,所作的证人证言,原告张芹提不出有异议的证据,依法应予采信。原告张芹要求与被告李兵离婚既有悖于社会公德又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作者:万德央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