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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相助惹来杀身祸 乞丐恩将仇报
 

  安徽法院网讯 4月11日,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故意杀人案,68岁的被告人王仁发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王仁发,男,文盲,江西省浮梁县人,在安徽省祁门县拾荒乞讨为生,住安徽省祁门县祁山镇建峰村莲花塘土房。

  几年前,被告人王仁发从江西省浮梁县来祁门拾荒乞讨,居无定所,在一次拾荒时认识了在祁门县祁山镇建峰村莲花塘照看鱼塘的被害人吕某。通过多次接触,心地善良的被害人吕某对被告人王仁发产生了同情心,于2007年8月14日,让被告人王仁发与其同吃同住。后两人因安装电灯、看鱼塘、付房租等琐事多次发生争吵,王仁发遂怀恨在心,伺机报复。8月24日吕某因病两日未食,卧床休息,王仁发见状,认为时机已到。当晚7点多钟,被告人王仁发见被害人吕某已熟睡,遂手执电筒潜入吕某房间,将电筒放在床沿上照明。王仁发用双手掐住卧床的吕某的颈部,直至认为吕某已死才放手。稍后,被告人王仁发将吕某背到土房外投入水库中,见吕某沉入水中才离开。王仁发回到土房后固害怕吕某浮出水面,再次手执吕某的电瓶灯回到水库边查看。8时许,王仁发回到土房将吕某的长裤丢到土房后门口,将吕某的电瓶灯打开放电。8月25日早晨王仁发将被害人吕某已放完电的电瓶灯放置在水库旁的竹林中,造成吕某查看鱼塘落水溺死的假象,尔后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仁发因琐事与他人结怨,报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手段残忍,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作者:朱英俊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