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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目追赃 被害人成被告人
 

  安徽法院网讯 4月11日,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刘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2007年3月,被告人刘某得知其在来安县某乡镇开发的商品房内铜芯电线被他人盗窃,卖给了在该镇收购废品的邬某。22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等人到邬某的废品收购站,以邬某收购赃物、涉嫌犯罪等相威胁,向邬某索要二万元赔偿费。邬某夫妇怕被公安机关处罚,遂于当天下午送给了被告人刘某一万元现金。当天晚上,刘通过电话又将邬某夫妇约到其办公室,令邬再赔其五千元损失费。次日上午,邬的表叔李某去找刘论理,刘让李打电话把邬叫来,邬夫妇来后,刘要他们再赔偿二千块钱。后因邬某夫妇拿不出钱,刘某只好作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勒索他人钱财达人民币一万元,数额巨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某又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退出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查凤云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