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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贷款损失二百万 自首获轻判
 

  安徽法院网讯 农村信用社是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当依法行事,否则,造成损失就当承担责任。日前,无为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强华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

  陈强华原是无为县某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2002年,他的一位旧时好友张向明提出,要在他的信用社拿贷款200万做一笔大生意,陈强华说一人做那么多不好办,张向明就冒用他人姓名、编造他人身份证号码、自贷自担保等形式,通过陈强华贷款。3月26日,张向明首先冒名张某某贷款7笔,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随后两日,他又用自己的名字贷款21笔,共计人民币80万元,又于3月27日和5月7日以林某某的名字贷款8笔,共计人民币34万元。同年6月20日,张向明又通过陈强华贷款25笔,共计人民币102万元。至此,张向明通过陈强华向该信用社贷款共计61笔,累计人民币达247.7万元,之后收回贷款8.5万元,造成236.2万元的贷款至今无法收回。2006年3月31日,陈强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交待了全部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陈强华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鉴于陈强华犯罪后主动自首,依法应予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刘仲国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