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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社会抚养费20万元行政决定被撤销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枞阳县法院对一起倍受社会关注的计划生育抚养费征收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撤销枞阳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施发启夫妇计划外超生二胎征收社会抚养费20万元的行政征收决定。撤销的主要原因是征收工作人员所作的笔录中,施发启的年收入由原来的5000变成了50000。

  法院查明:施发启夫妇系枞阳县浮山镇村民,2007年,夫妇政策外生育了二孩。同事5月29日,浮山镇政府工作人员对施发启制作了询问笔录,据工作人员称,作笔录时施发启称其是开诊所的,年收入约5万元。次日,施发启在填制的一份二处载明其年收入为5万元的计划外生育人员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调查表上签名。据此,枞阳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于6月12日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施夫妇社会抚养费20万元。施发启不服征收决定并申请了复议,安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了维持行政复议的决定。施发启夫妇仍不服,向枞阳县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中,施发启认为自己在工作人员作笔录时陈述自己年收入只有5000元,不是50000元,现在的数字是工作人员对原笔录私自改写而形成的,并提出对笔录进行司法鉴定,经安徽惠民司法鉴定所鉴定,其结论为:送检的署名“施发启”的询问笔录和计划外生育人员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调查表中三处“50000”元中最后一个“0”均是后添加的。

  法院认为,枞阳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征收施某、王某社会养费20万元,主要依据是施某的询问笔录和家庭收入情况调查表确认其年收入有5万元,而司法鉴定结论该5万元数字最后一个“0”均为后添加,被告又不能证明添加行为得到施夫妇的认可。其他证据亦不能足以证明施某家庭年经济收入有5万元。县计生委作出的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缺乏事实根据。

  

作者:周正春 潘泽明 编辑:周瑞平